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执行标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理:(一)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以下简称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逾期1个月以内的,处元罚款;2.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3.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4.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元罚款;5.情节严重的,处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理标准:(一)处50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逾期15日以内的,不予处罚;(二)逾期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三)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四)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元罚款;(五)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0元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理:(一)逾期15日以内的,处元罚款;(二)逾期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三)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四)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五)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元罚款;(六)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理标准:(一)逾期3个月以内的,处50元罚款;(二)逾期3个月以上的,每逾期一个月加处50元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四)项 (一)逾期后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元罚款;(二)逾期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0元罚款;(三)逾期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元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处0元罚款;(三)提供虚假备查资料或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限改期内改正的,处0元罚款;(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纳税人在规定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情节严重的,处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处0元罚款;(三)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情节严重的,处元(含)以上0元以下罚款。 8.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限改期内改正的,处元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元罚款;(二)对故意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处元罚款;(三)情节严重的,处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使用税控装置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在一年内初次发生的,处元罚款;(二)在一年内重复发生的,处元(含)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三)情节严重的,处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纳税人丢失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理:(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每份处元罚款,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二)丢失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的:每份处20-50元罚款,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三)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损毁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一)数量在l0份以下的,每份处l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加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二)数量在10份以上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数量在5份以下的,处0元罚款;(二)数量在5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三)数量在10份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青海治疗白癜风医院白癜风的饮食影响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kbgiw.com/kjsczl/219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