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1月1日起,北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合并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实现税务登记“一站式办理”。同时年起市地税局开始委托市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一税两费。 据了解,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北京市强化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对纳税人提交的各项申请资料,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双方进行共享。 此外,从明年起,对于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采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方式征收。如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无法代征一税两费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市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据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分为多种情况,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及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在上述两个范围内的,税率为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另外,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纳税人对于相关具体情况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年第10号 为扎实推进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密切国地税合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合并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实现税务登记“一站式办理”。 (二)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交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补正相关资料后再申报办理。对纳税人提交的各项申请资料,市国、地税局双方进行共享。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的,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代表市国、地税局共同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并领取《分户通知单》和《新户报到须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国、地税局主管税务所分别办理新户报到手续。 二、其他涉税征管事项 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年第5号公告)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于市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已在一方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详见北京市地税局网站)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年11月25日 解读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 一、本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包括:自年1月1日起,我市国、地税局合并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实现税务登记“一站式办理”;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二、对于国、地税局共管户的单方注销税务登记行为,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第5号)相关规定,对已在一方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未及时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年第11号 为了扎实推进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采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方式征收。 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一税两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并填报此表相关项目。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使用市地税局《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或采用实时缴款方式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 四、如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无法代征一税两费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市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详见北京市地税局网站)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 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年11月28日 解读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 一、我市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一税两费的范围? 本公告明确了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申报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属于此次代征范围。 二、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计税(费)依据是什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经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三、一税两费的适用税(费)率是什么?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及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在上述两款范围内的,税率为1%。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上述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四、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何申报、缴纳一税两费? 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申报一税两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并填报此表相关项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地税局采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申报缴款的,使用地税局的《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在地税局采取实时缴款方式的,由地税局实行划款。 五、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减税、免税、退税事项如何处理? 本公告规定的一税两费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减免税申报事项,由纳税人通过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一税两费的政策解释及退税事项由地税局负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退还已征的一税两费,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退(返)还已征的一税两费。 六、本公告所称一税两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都包括哪些? 我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受一税两费减免税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号)。 (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京财税〔〕号)。 (四)《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综〔〕号)。 (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号)。 (六)《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号)。扶持城镇退役士兵有关优惠政策于年1月1日停止执行,但纳税人在年12月31日前享受政策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为止。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一税两费的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 北京专门治疗白癜风的医院北京白癜风治疗哪个医院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kbgiw.com/kjscyy/225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