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阻塞性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

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

心肌纤维化

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

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

肝硬化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

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

干燥综合征

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

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帕金森氏病

股骨头坏死

垂体瘤

原发性肺纤维化

动脉硬化闭塞症

重症肌无力

癫痫病

活动性结核病

脑瘫

门诊慢性疾病待遇

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金为每年元。起付金以上部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0%,乙类费用先行按规定自负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报销公式:门诊慢性病:﹝甲类费用+乙类费用×(1-自负比例)-起付金﹞×60%门诊慢性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1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脏器移植(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血友病

动脉性肺动脉高压

噬血细胞综合征(限儿童)

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限儿童)

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大病待遇

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门诊大病实行限额管理,门诊大病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之和,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的统筹支付累计计算。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标准或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的不予支付。

就诊、购药与结算统筹区域内: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到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个人只需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其他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由统筹基金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定期结算。统筹区域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将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票据原件(机打票据)、费用明细单、处方等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购药,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药量。学生儿童门诊意外伤害

学生儿童如发生门诊意外伤害,可到参保地城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如在统筹区域外发生门诊意外伤害,医院就医治疗。本次门诊治疗结束后,将相关报销手续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报销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

2、门诊意外伤害发生说明(需所在社区或学校盖章)。说明中需说明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3、门诊财政票据原件(机打票据)

4、费用明细单

5、门诊病历

6、诊断证明书

注意事项

1、门诊意外伤害票据为保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门诊财政票据(机打票据)。

2、门诊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将所有票据一次报销。

3、如在统筹区域外发生门诊意外伤害,医院就医治疗。

申报门诊特殊疾病提供资料

每月8日之前医院病历(请自行留存复印件,上报后不退)和以下两个表格(村委会盖章),到苟各庄镇社保所进行办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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