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3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白癜风治疗贵不贵中科医院专家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kbgiw.com/kjscyf/220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