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局长邮箱刊登:我公司收到一张发票不慎丢失了,现在对方公司不同意给我们重开发票,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入账?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对已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不可重新开具发票。如何财务处理,可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执行,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年8月19日

——也就是说,上述处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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