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平谷区国家税务局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年7号)第十二条:“各局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票证数量等情节,对《执行标准》规定的裁量幅度进一步细化、量化,也可针对《执行标准》规定以外的其它税收违法行为,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裁量标准,并报送市局备案。”之规定,现将《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发布,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项目

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以下简称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1个月以内的,处元罚款;

2.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

3.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

4.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1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含)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逾期l5日以内的,处l00元罚款。

(二)逾期l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

(三)逾期l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

(四)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

(五)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1元罚款。

(六)情节严重的,处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逾期l5日以内的,不予处罚。

(二)逾期l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

(三)逾期l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

(四)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元罚款。

(五)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1元罚款。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年内初次发生的,处元罚款。

(二)在一年内第一次以上第四次以下发生的,处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丢失发票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数量在25份以下的,每份处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2.数量在25份以上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丢失定额发票的:处票面金额2倍以下罚款,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丢失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每份处20元罚款,法人或其它组织每份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注:1.本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

不包含本数。

2.本标准未涉及到的违法违章行为的裁量权标准,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年第7号公告)执行。

附件2

关于《〈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答: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关系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长期以来,由于各税务机关掌握的处罚裁量标准不统一,“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现象时有发生,既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年7号)的相关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平谷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及其辖区内各税务所及稽查局实施的列入执行标准的五项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

三、《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年7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采用表格形式,针对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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